請用微軟IE瀏覽器觀看、留言,排序才能正常。如用其他瀏覽器留
言,請在每行30字時,按Enter鍵斷行,以免亂了留言每行30字排
序。謝謝。
版主說明
姓名:喜憶(139.175.56.228)於99/05/01(07:04)發表 |
我覺的安樂死是對病患本生及家人是個解脫,不知上慧下廣法師你是
否贊同呢?
姓名:喜憶(139.175.56.228)於99/05/01(07:05)回應 |
安樂死牽涉到的問題相當多,有兩個角度可以來思惟!
第一:以佛教來說,會偏向不贊成.因為包含殺因殺緣殺法殺業,可以說
殺的構成要件,皆已具足.我想一般的佛教徒,都會偏向此一觀點.因為
任何人,沒有權利替他人決定他人的生死.因果是包括過去.現在.未
來,非只一世而已.所以,應該替他考慮他死後要到那��,這一點非常重
要.
第二.如果,只考慮到此世,那理由就很充足,不過依我看,還是家屬已
經受不了的比較多,不是我在說風涼話,我曾經照顧我的父親至他往生
的20多天之中,一天至少8小時,我就能深刻的感受(久病無孝子)這句
話的背後的深刻意涵,不是不想做,而是做不到,不管用什麼理由,我想
沒有人可以扮演任何一個人的主宰-------也就是上帝的角色.還有一
些東西要去做的如社會福利等等,但這是不容易的,如同決定一個人的
生死一樣,畢竟,殺人與殺流浪狗和一隻螞蟻,是有很大差別吧!!!
釋法顯法師88.05.01
姓名:沒有人可以扮演上帝(139.175.56.228)於99/05/01(07:07)回應
信箱:yang5678@ms14.hinet.net |
(版主移自『佛法留言室』)
安樂死對沒有修行眾生是可取的,因他遲死、早死也沒大分別,只要
他自己願意就可行,不要以為他受多一些痛苦可以減輕業報。
對有修行的眾生更可取,你不見很多高僧自設死期嗎?在高僧畀巳實
行久遠。
人好像出生巳沒有操控權,死亡也應給回他少少自主權吧!
每種生物都依本能去延續生命,而人是好像唯一的,可以自決生命的
延續,為何我們不善用這偉大的小小自主權呢?我這里說的是不由自
己制造生命,這生命沒有來,將亦不有去。
姓名:sam(139.175.56.228)於99/05/01(11:13)回應 |
病患可否安樂死呢?對這個問題,很明顯的,宗教界大多持反對或保
留的態度,佛教也不例外。其理由,上面的法顯法師已說了一些,相
信還可以舉出一些理由來表示不贊成。一般來說,宗教是比較保守、
比較傳統舉向的。
對這個問題,個人不表示認同與反對。因為這樣說,很容易有人會誤
解。我想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提出一些看法,讓大家去思考。
人,想想是很可憐的,生不能自主而生(料想應該如此吧),死亦不能
自主而死。生與死都被一股莫名所以的力量所左右(佛教名為業力)。
「生」已晚矣,既已生了,這生我們已無能不生(只能靠修持讓下輩
子不生)。
但「生」的後果「死」,還未來臨,我們還可能左右「死」、自主
「死」。讓「死」的好過一點、「死」的自在一點。所以,佛教徒修
行,希望能「了生脫死」。
但「了生脫死」容易嗎?在佛法宏化的某個時期,可能不難,但某個
時期也非易事。如佛世的原始佛教時期、唐宋的禪宗興旺時期,我們
從史籍上看到許多修行有成者,他們都是生死自在的。但在現代,修
行至生死自在者好像就少了。
那麼,一個修行未達生死自在的凡夫、或一個未修行的凡夫,可否在
他病重、痛苦不堪時,要求來個「安樂死」?如果是患了無治之症如
癌,活著只是受苦,「安樂死」反而是一種人道手段,讓他早日脫離
痛苦。這樣可不可以呢?
所以,「安樂死」如果是病患自願,且簽署有文件,只要國家有法律
允許就不犯法。大家在考量的是宗教上、道德上的問題。
例如:按佛教教義來說,自殺也算殺生,是有過失的。可是,我們可
以在早期的阿含經中看到,有阿羅漢病痛甚苦,請求佛陀讓他捨身入
滅。佛陀默許。阿羅漢便自殺死亡了。佛陀說已證果位者自取死亡無
過,可是卻說凡夫自殺亦算殺生。原因何在?當病患請求「安樂死」
時,就不能如阿羅漢那樣嗎?
另外,佛教徒常會認為,病苦是消業,任何病痛都必須忍受。這種說
法對嗎?病苦是今生所造業的的果報,應該是不錯。但接受病苦就能
消業嗎?不如說在接受果報,比較正確。就算自然病死,業還是未能
全消盡,否則下輩子就不會輪迴了。
「安樂死」不妨把它看做人類在爭取死亡的自主權,只要是自願的安
樂死、有法律規範之下的安樂死,宗教界的反對,是否值得商榷呢?
以上僅供參考。
姓名:慧廣法師(139.175.2.2)於99/05/01(12:30)回應 |
謝謝上慧下廣法師你的回答我受益良多,身為佛教弟子的我現在又得
到一個善r知識了,因為由你的回答中我終於知.道為什麼?即使是一位
大家都認同的好人,大善人等等諸如此類的人,還是會因病或癌症而離
開人世,或許他們暫時解脫了但業報為盡還是又得輪迴的,說不定下輩
子還還不完呢?
姓名:喜憶(203.79.30.15)於99/05/03(05:41)回應 |
|